(2017)浙012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国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475号被罚款人宋国水,性别男,1965年10出生,住址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明君与被执行人宋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国水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4584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宋国水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6月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办案人章建安、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