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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700号原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板仓区。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系被告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