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7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秦某1、秦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1,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某1,女,200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理人:郝某(秦某1之母),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秦某2,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冀东油田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1与被执行人秦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某1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记员李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