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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鲜玉祥与宁夏升阳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玉祥,宁夏升阳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446号原告:鲜玉祥,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升阳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欧升阳,该公司经理。原告鲜玉祥与被告宁夏升阳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鲜玉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升阳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玉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升阳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玉祥撤回对被告宁夏升阳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鲜玉祥负担。审 判 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宋 乔书 记 员 马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