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贺与姚玉芬、李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姚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李贺,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玉芬,女,1957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桂菊,女,1957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贺与被执行人姚玉芬、李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现被执行人姚玉芬具体住址不详,无生产经营活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姚玉芬、李桂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关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