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庆久与王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久,王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29号原告于庆久,男,汉族,居民,住招远市。被告王玲,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久与被告王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庆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庆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庆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庆久负担。审判员  丛金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