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李洪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李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洪利,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刘海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洪利给付欠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李洪利在延寿县延寿镇人民银行家属楼有住宅一处,现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李洪利另有工资收入每月4000元左右。2017年3月2日,被执行人李洪利与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7年3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李洪利工资收入1500元用于偿还刘海涛欠款;自2017年起,李洪利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刘海涛欠款15000元,至全部还清时止。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李洪利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现已交付3月至5月执行款4500元。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刘海涛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审判员 孙景春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