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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9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9514号李某某诉深圳市某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深圳市某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51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深圳市某某表面精饰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帅红兵,广东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金城路2号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0868X2。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76412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深圳市某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41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