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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立萍与刘及辉、李德峰、刘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萍,刘及辉,李德峰,刘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245号原告:王立萍,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现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刘及辉,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石城乡。被告:李德峰,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石城乡。被告:刘及斌,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石城乡。原告王立萍诉被告刘及辉、李德峰、刘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立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立萍负担。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