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立萍与刘及辉、李德峰、刘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萍,刘及辉,李德峰,刘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245号原告:王立萍,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现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刘及辉,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石城乡。被告:李德峰,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石城乡。被告:刘及斌,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石城乡。原告王立萍诉被告刘及辉、李德峰、刘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立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立萍负担。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