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占山与秦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山,秦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69号原告:侯占山。被告:秦景旭。原告侯占山与被告秦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占山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整,并承诺不久后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占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