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志宾与刘祥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宾,刘祥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202-1号原告李志宾,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海丰县,被告刘祥炉,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陆河县人,原住汕尾市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宾诉被告刘祥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志宾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君审 判 员 彭卫强人民陪审员 辜传芝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谢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