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志超与王永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超,王永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志超,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孙平,经理。担保人:王拴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志超与王永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志超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资61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文胜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