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民申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和然、杨家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和然,杨家学,万磊俊,何晶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81民申字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和然,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家学,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云南省弥勒县人,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万磊俊,男,1985年11月8日生,彝族,中专文化,居民,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嵩明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晶娣,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曲靖市麒麟区人,现住宣威市。再审申请人黄和然因与被申请人杨家学及被申请人万磊俊、何晶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宣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和然申请再审称,贵院认定申请人为车辆实际使用人错误,发生交通事故的云D×××××号皮卡车虽为本人借用,但发生交通事故时我没有驾驶,车辆由万磊俊驾驶,我仅是一名乘客并非实际使用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对被申请人杨家学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贵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撤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2987号民事判决书,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虽然不是再审申请人黄和然驾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在黄和然借用该车辆的使用期间,并未改变黄和然为实际使用人的性质。原判认定黄和然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再审申请人黄和然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和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德斌审判员 马桂华审判员 黄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