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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敬波、林晓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李敬波,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林晓毅,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现服刑。第三人林建波,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被执行人之父亲。本院在执行李敬波与林晓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林建波承诺原意代替履行该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林建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林建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敬波履行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栖杨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坤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