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凤珠与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珠,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202号原告:王凤珠,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再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天笑,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珠诉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珠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凤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凤珠负担。审判长 赵国营审判员 彭 萍审判员 曹 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