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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维仕与王训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仕,王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6103号申请执行人:马维仕,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训阳,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马维仕与王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67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自行交付,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