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69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6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红豆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叶薇。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正庭外协商和解,依法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志江审判员 酆 芳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