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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义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义兴,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8号华韵城市海岸商业裙楼2楼。法定代表人邓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义兴,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刘波,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2017)湘0104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义兴、刘波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义兴、刘波的银行存款134509.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3450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