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广勇、胡云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勇,胡云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勇,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胡云智,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献国审判员 张连臣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