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庆奎与魏宏展、陈相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奎,魏宏展,陈相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134号原告:孙庆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宏展,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相铎,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平,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孙庆奎与被告魏宏展、陈相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庆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庆奎负担。审 判 长 贺东方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