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房骏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房骏辉,张晓燕,济南历下逸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821号原告刘胜利,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房骏辉,男,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晓燕,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济南历下逸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岳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利与被告房骏辉、张晓燕、第三人济南历下逸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俊辉、张晓燕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对被告房骏辉、张晓燕的起诉。审判长  朱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