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房骏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房骏辉,张晓燕,济南历下逸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821号原告刘胜利,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房骏辉,男,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晓燕,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济南历下逸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岳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利与被告房骏辉、张晓燕、第三人济南历下逸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俊辉、张晓燕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对被告房骏辉、张晓燕的起诉。审判长 朱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