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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诉张大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张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20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诉张大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垫付款项23086.47元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张大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大伟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