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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某、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某,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惠某,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惠某的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