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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新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新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福建省店小二工贸有限公司,何日庆,陈金银,李进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新銮,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856984924E。负责人:李军,行长。原审被告:福建省店小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铁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553215087C。法定代表人:何日庆,董事长。原审被告:何日庆,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原审被告:陈金银,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族,住福建省政和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原审被告:李进芬,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上诉人何新銮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省店小二工贸有限公司、何日庆、陈金银、李进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3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何新銮上诉称,本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福州市××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应到上诉人的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属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原审被告福建省店小二工贸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贷款时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纠纷发生时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何新銮、原审被告福建省店小二工贸有限公司、何日庆、陈金银、李进芬在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纠纷发生时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是本案的贷款人、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其办公营业场所、住所地在福建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且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以,对上诉人何新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延平审 判 员  曹妙霞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