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陕0823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30084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12.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741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