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易玲丽与游世刚及第三人成都天赐红鹰科技有限公司、肖开强、唐晓霞、丁雪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玲丽,游世刚,成都天赐红鹰科技有限公司,肖开强,唐晓霞,丁雪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42号原告:易玲丽,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世刚,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第三人:成都天赐红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游世刚。第三人:肖开强,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第三人:唐晓霞,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丁雪梅,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易玲丽与被告游世刚、第三人成都天赐红鹰科技有限公司、肖开强、唐晓霞、丁雪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玲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玲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易玲丽负担。审 判 员 胡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鲁钦沛书 记 员 熊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