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荣达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达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达,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朔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监视居住释放,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达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海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荣达于2016年11月,擅自砍伐松树活立木蓄积量达14.8812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荣达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张荣达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荣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张荣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砍伐其位于阳朔县金宝乡下田墩村茶山(地名)山场上的松树。经检测,被砍伐的松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4.8812立方米。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张荣达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林班图、现场原木检尺表、被砍松木林面积蓄积量计算书、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图照,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达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荣达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荣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文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