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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委赔监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超期刑事拘留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委赔监111号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孙册,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被申诉人(原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周焱,系该院院长。申诉人孙册以错判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申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辽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册申诉称,自己于2006年4月17日被羁押,于2012年6月10日被释放,多羁押1634天。请求赔偿:(1)侵犯申请人自由权的赔偿金825600元(在狱中得了肝血管瘤、强直性脊柱炎、腰间盘突出、终身残废、丧失劳动能力);(2)精神抚慰金20万元;(3)医药费46500元。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查明:孙册因涉嫌抢劫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4日提起公诉,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同月30日作出(2006)瓦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11月14日,大连中院作出(2006)大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册的母亲陈忠复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辽宁高院指令大连中院复查。2011年8月24日,大连中院作出(2011)大审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该院(2006)大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及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06)瓦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5月28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瓦刑初再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30日该判决向孙册送达,孙册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2012年6月10日孙册被释放。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赔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均由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孙册原判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一年,经再审改判为一年八个月,属于轻罪重判,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因此,孙册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大连中院决定驳回孙册的国家赔偿申请、辽宁高院维持该决定均属正确。综上,孙册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驳回孙册的国家赔偿申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