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俊、郭志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郭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周俊,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郭志先,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上饶市横县人,个体户,住上饶市横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赣1103执字第18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郭志先银行存款,现因该案执行款已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郭志先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