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超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超翔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1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汤公路。法定代表人严宝夫,董事长。被执行人桐乡市超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乡新农村太湖荡。法定代表人倪建林。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超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8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规定,被告桐乡市超翔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龙翔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7156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锡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连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