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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占婷、陈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占婷,陈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3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地址:新县法定代表人付德军。被告占婷,女,1971年6月5日,地址:新县。被告陈坤,男,1987年12月26日,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占婷、陈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扶元梅审 判 员  黄 兴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