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双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205国道与新大济路交汇处西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双成,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双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051元,经强制执行,提取了被执行人高双成在本院(2016)鲁1623民初2513号案件中的赔付款15051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9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