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艺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许艺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8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斌。被执行人:许艺腾,男,汉族,1970年9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9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许艺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3269.5元,执行费444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