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英,刘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29号申请人:王玉英,女,1959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刘宏伟,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王玉英因与被申请人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宏伟在宁江区旅游开发局的工资11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起,对被申请人刘宏伟在宁江区旅游开发局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00元���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115,0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