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肖竞、李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肖竞,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孙肖竞被申请执行人李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的账户余额16136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