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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德建与罗德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建,罗德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665号原告罗德建,男,1967年3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罗德龙,男,1964年8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建诉被告罗德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德建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德建承担。审判员  苏正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