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成松与刘昌彬马长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松,刘昌彬,马长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350号原告:刘成松,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肖瑶,四川运逵(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彬,男。被告:马长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松与被告刘昌彬、马长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成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成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交纳600元,由原告刘成松负担。审 判 长 杨 熹审 判 员 贾 磊人民陪审员 文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