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怀民与XX红、李寿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民,XX红,李寿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5536号原告:吴怀民,男,193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XX红,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李寿玲,女,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怀民诉被告XX红、李寿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怀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怀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迎红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人民陪审员 马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