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肖静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静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71号罪犯肖静静,女,1996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静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毒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准许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静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肖静静在判决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认为,罪犯肖静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肖静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肖静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静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