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7)82号李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寸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华,寸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华,男,1991年12月2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六经,男,1956年7月23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寸灿生,男,1975年9月1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春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寸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寸灿生赔偿给原告李春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09018.78元。限于2015年12月31日前赔偿人民币9018.78元,2016年6月30日前赔偿人民币2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赔偿人民币25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赔偿人民币2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赔偿人民币25000元。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寸灿生赔偿了赔偿款人民币35120元(付现款人民币16500元、用600斤大米折抵赔偿款人民币1380元、用14车沙子折抵赔偿款人民币2240元、用两条牛折抵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被执行人寸灿生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履行款人民币23898.78元)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磊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