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长兴顾德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顾德丝绸科技有限公司,长兴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02行初24号原告:长兴顾德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知州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顾根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明珠路***号国际商务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证:113305220025715018法定代表人:王楚斌,该局局长。原告长兴顾德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5月31日原告长兴顾德丝绸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顾德丝绸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顾德丝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县环境保护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顾德丝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美华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人民陪审员 费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