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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乡市大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大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332号原告新乡市大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710167-1法定代表人:李玉梅,委托代理人李行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2223857M负责人:李树礼,委托代理人:李钟珍,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辉县,原告新乡市大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新乡市大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损失2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8时40分,张萌薇驾驶电动车沿新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众鑫机动车检测站入口时,撞到前方右转弯聂明岗驾驶的豫G×××××号货车右前部翻倒,造成张梦薇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聂明岗、张梦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此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聂明岗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各项损失330000元的协议,并履行完毕。豫G×××××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我公司携带材料到被告处进行理赔,被告拒不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均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委员会新乡仲裁委员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双方因上述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应当依照约定提起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乡市大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红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华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