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罗湾村第十六农业合作社与徐国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罗湾村第十六农业合作社,徐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罗湾村第十六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王吉良,社长。被执行人徐国富,男,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70000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尚欠60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