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撒遮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撒遮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撒遮,男,1986年1月5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孟连傣拉祜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撒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岱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撒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及同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黄���遮在其居住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车站对面的中鼎国际工地宿舍容留吸毒人员赵某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6月15日前后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黄撒遮在其上述居住的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赵某1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6月20日前后及同年7月8日的晚上,被告人黄撒遮在其上述居住的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1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撒遮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南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撒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撒遮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赵某、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撒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撒遮违反��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撒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撒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锡胜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钟泳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