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辽宁兆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富国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兆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富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兆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艺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晨,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国。上诉人辽宁兆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兆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辽宁兆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兆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兆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强& # xB;审判员 孙仲义审判员 王 宏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