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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冉文美与克基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文美,克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032号申请人:冉文美,女,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克基,男,藏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文美诉被告克基、第三人伍卫平、第三人张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冉文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克基名下价值2149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冉光强提供名下价值214900元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冉文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克基名下价值2149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冉光强名下价值2149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