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闵晓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晓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5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晓丽,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垫江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晓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闵晓丽在东莞市厚街镇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先后2次以150元-200元/小包不等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尹某(另案处理);还在厚街镇珊美村,先后2次以200元-300元/小包不等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另案处理)。2016年10月17日16时许,闵晓丽携带毒品冰毒到厚街镇方家庄一巷子内,准备再次贩卖冰毒给陈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白色透明晶体1小包(净重0.73克,经验检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及作案手机1部。以上事实,被告人闵晓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晓丽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闵晓丽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闵晓丽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闵晓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闵晓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审 判 员 黄 琪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婉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