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卫梅、侯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梅,侯宗强,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王振国,王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梅,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申请执行人:侯宗强,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北相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振国,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翠平,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卫梅、侯宗强与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王振国、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宇置业有限公司、王振国、王翠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xxx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