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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万明与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明,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068号原告孙万明,男,1976年8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长江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韦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明与被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万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3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孙万明、案外人肖某某以其共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二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汇创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3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