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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童文春、盛桂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文春,盛桂花,童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童文春,男,1948年3月9日出生,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盛桂花,女,1954年9月9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童志明,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刑初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系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童文春、盛桂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立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